7月15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这是自6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后的第一次补充。
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支持医药产业发展,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经研究,对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出现主动申请联动降价但申请时间超过省级挂网低价执行后20个工作日的企业(在主动申请降价前已被投诉未联动降价的企业除外),予以暂停相关产品挂网1个月,待暂停期满且价格调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复挂网,并按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处置。对未及时联动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价格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其他情形仍按《关于推进阳光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1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而此前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外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外省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可以带量采购中选记录申报挂网,但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和省内医疗机构应急采购价三者中最低值。
从文件可以看出,对比之前暂停挂网从3个月变成1个月,处罚力度相对降低,但要按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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